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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设定依据
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发[2004]412号),《浙江省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》第13条
二、申报范围
凡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,必须申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格认定。
三、申报条件(材料)
1、规划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五份;2、符合国家规定、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独立机构的文件;3、明确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法人证书;4、单位法人代表简历及任命或聘用文件;5、当年在职人员名册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、任职资格证书、任命或聘用文件、合同、身份证等证明文件;6、能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设计成果;7、符合规定数量的配套仪器设备证明材料;8、技术、质量、财务、行政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;9、单位固定工作场所证明;10、其他相关材料。
四、办理程序
市审批中心规划窗口受理→规划编审科审核→局领导签署意见→逐级上报审批。
五、审批时限
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
六、收费标准
不收费
七、许可决定
在规划编制单位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签署意见,并加盖印章。
联系电话: 88513353(规划编审科)、88587186(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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